員工主動辭職會面臨這3點風險
請用微信掃一掃
常??吹骄W上有不少年輕人在抱怨自己的工資低,有的人說每個月的工資一到手,光是還信用卡就去掉了一半,除去房租等日常生活開銷,一個月能存下來的余額幾乎不超過三位數,于是部分人就抱著“騎驢找馬”的心態,試圖找到薪資待遇更高的工作,然后直接跳槽。
據調查,83.0%的受訪者坦言身邊存在“秒辭”的年輕人,而且根據受訪者的觀察,很多年輕人選擇“秒辭”的最主要原因是不喜歡工作內容和工作環境,有將近54.4%的受訪者認為當下年輕人擇業更關注自身感受。
除此之外,更有人連下一家公司都沒有找好,就毅然決然的選擇離開現有的公司,這么做的目的當然是為了將所有時間留在了找工作上,這樣的做法被人們稱為“裸辭”。
但這種“裸辭”做法一般不被很多人看好,一來勞動者無法確定哪時候才能找到工作,意味著長時間讓自己的存款處于“入不敷出”的狀態,二來這個看似非常果斷的辭職,很有可能會讓自己面臨一些法律風險。
經濟補償金風險
趙民憑借著優秀的作品和能力,順利入職當地一家知名的動漫設計公司,然而真正入職這家公司的時候,他才發現事情并沒有自己想象的那么簡單,不但被上級領導丟了一大堆的工作,還要無時無刻面對客戶的無理需求,這么強的工作壓力幾乎壓得讓他喘不過氣來。
工作一年多以后,趙民終于扛不住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了書面的辭職信,公司批復他的離職申請后,迅速的找到了一個頂崗人員來與他進行工作交接,然而在趙敏去人事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,提出希望公司能夠支付經濟補償,卻被人事一句“個人原因離職沒有經濟補償”搞得灰頭土臉。
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的規定,在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時,如果公司想要單方面的解除勞動關系,那么應當根據員工的在職時間支付經濟補償。而若是員工主動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,那將無法要求公司支付這筆經濟補償金
無法申領失業金
從2013年開始,孫敏就入職一家外貿公司,轉眼間她已經在這家公司呆了快6年,由于業務能力強,不久前她被老板提拔成了部門高管,雖然薪資待遇沒有上升,但手底下卻掌管著十幾個部門,手握大權的孫敏頓時就成為了公司的紅人。
然而孫敏并不是一個合格的領導者,在領導團隊工作的期間,雖然她花費了很大的心思和精力,但整個團隊的業績還是在不停的下降,老板對她的態度也由一開始的鼓勵和支持,變成了后面的指責和謾罵。
最后孫敏只能引咎辭職,主動向公司提交了辭職,然而離開公司后的她卻接連幾個月沒有找到心儀的工作,就連向社保部門申領失業金的時候,也被遭到了拒絕,原因是審理失業金的必要條件是“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”的。
根據《失業保險條例》第14條規定,勞動者申領失業金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,第一個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看,第二個是勞動者需累計繳滿失業保險一年,第三個是勞動者需有再次就業的意愿。
賠償單位損失
張欣是一家服裝生產工廠的一名包裝工,平時的工作是負責將做好的服裝進行包裝,一直以來張欣對工作都十分的經濟,唯一的缺點就是做事比較毛糙,然而她的主管是一個對工作十分挑剔的人,經常批評張欣做事毛躁,對此張欣十分不滿。
一次張欣在收到主管批評和指責的時候,終于忍不住開口大喊“我不做了!”,而后便直接回到員工宿舍收拾東西走人,然而在回到家沒到一個月,張欣卻接到了工廠的電話,表示由于她的擅自離職,導致公司一時半會無法找到合適的人頂崗,生產線頓時慢了下來,公司要求張欣承擔賠償責任。
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的規定,員工如果想要辭職的,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才行,然而張欣在沒有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時候,就直接收拾東西回家,很顯然已經違反了法律的固定,而《勞動合同法》也有規定,員工違反本法規定,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時候,需要承擔賠償責任。
總結
看完上面三個比較經典的案例,你還敢隨便“裸辭”嗎?即便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告知義務,但如果沒能第一時間找到下家公司的話,那房租水電加上日常的一些生活開銷,這些無形的壓力有多少人能承受得住呢
而若是沒有履行提前三十日告知義務,就直接來場“說走就走的旅行”,看似很果斷,然而公司真的要較真的話,那違法法律規定的你,很有可能要承擔賠償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,這樣吃力不討好的事情,最好還是別做了。